733.甲乙意圖勒索綁架丙,丁知情後圖分一杯羹,乃加入看管丙,丁之所為屬:
(A)妨害自由罪
(B)擄人勒贖罪之共同正犯
(C)擄人勒贖罪之幫助犯
(D)強盜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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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3138), C(363), D(18), E(0) #268451
統計: A(57), B(3138), C(363), D(18), E(0) #268451
詳解 (共 6 筆)
#811232
第347條(擄人勒贖罪)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第348條(擄人勒贖結合罪)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強制性交者。
二、使人受重傷者。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強制性交者。
二、使人受重傷者。
第348條之1(意圖勒贖而擄人)*立法理由
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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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2455
共同正犯主觀上必須有共同行為決意/客觀上要有行為之共同分擔(不限於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只要是屬於犯罪整體過程之部分皆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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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8531
[普及知識絕不販賣,考友歡迎討論]按正共犯區分理論,實務係採「主客觀擇一理論」,亦即主觀上為自己犯罪或客觀上實行構成要件行為皆論以正犯。(25上2253判例)
查本案之丁實行部分構成要件行為,且主觀上為自己犯罪,依上述實務見解,或主觀說、客觀說,皆成立正犯。
次查其與甲乙有事後相續之犯意聯絡,按通說,見解,為繼續犯之「相續犯」,符合共同正犯之要件。
另外,關於正共犯之區分,德國通說系採「支配性理論」,核心有犯罪支配力者,為正犯;反之若為邊緣、支配力低者為共犯,本案之丁依此說,直接看管受害人,自非邊緣地位,而為具有犯罪支配力之共同正犯。
另外詳細關於「客觀說」、「主觀說」、「修正客觀說」、「主客觀混合說」等等。詳可見日派學者與德派學者所著之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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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4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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