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下列有關營造物之敘述,何者正確?
(A)人與物結合之組織體
(B)與公物為相同之概念
(C)不須有人之要素
(D)國家是其典型之例
統計: A(929), B(108), C(89), D(11), E(0) #649024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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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營造物
(一) 定義
「行政主體為達成公共行政上之特定目的,將人與物作功能上之結合,以制定法規作為組織之依據所設置之組織體,與公眾或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之利用關係。」
意即營造物乃為達行政目的所設之人與物的組織體,例如學校、圖書館、公立游泳池、博物館等。
這些營造物因其設置而與公眾或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之利用關係,
例如:學生與學校之利用關係,參觀者與博物館之利用關係。
(二) 營造物之法律關係
營造物之法律關係,可分為組織上及利用上的法律關係兩個方面來探討,而利用上的法律關係又可分為對使用人的法律關係及對非使用人的法律關係探討:
1、 組織上的法律關係:
營造物之所以成立,必有其組織依據,此種依據即為「營造物規章」,依此規章,營造物之目的、結構、權限、服務人員等,始有所憑據。此規章則由營造物之設置機關,即特定行政主體(如國家、自治團體或其機關)訂定。
2、 利用上的法律關係:
利用上的法律關係,通常取決於「利用規則」,此規則通常由營造物本身自訂,但亦可能由設置機關訂定。「利用規則」於運用上又可分為以下兩種關係:
(1) 對使用人的法律關係:此即營造物權限的問題。亦即營造物依其設置目的,於權限內對其使用人為一定的規範(可為抽象規定或具體處置),以俾營造物目的之達成,例如規定不得於博物館內吃東西、不得喧鬧、不得穿拖鞋等。 (2) 對非使用人的法律關係:此又稱營造物的「家主權」或「警察權」,亦即基於營造物之管理權限,除去非使用人妨害營造物運作的行為。例如命非法示威群眾離開學校或其他營造物。
(三) 營造物利用關係之性質
營造物利用關係之性質,可能為公法關係,可能為私法關係,亦可能為公私法混合的情況,
未可一概而論,須依具體情況判斷。
一般而言,有公權力行為或利用規則之用語有公法性質者,為公法關係,例如強制驅離、許可使用及繳納規費的規定,應屬公法關係;承租攤位契約、購買紀念品行為,則應為私法關係,故應視具體情況定其利用關係之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