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主事務所設於日本京都的日本 J 股份有限公司(株式會社)寄給主事務所設在臺中市的我國 T 股份 有限公司一份承製儀器的型錄,T 公司依該型錄選擇其中一型號,通知 J 公司有意訂製該型號儀器及 其規格,要求 J 先提供承製概算書及計畫書。J 派其工程師乙攜帶概算書及計畫書到臺中,親手交予 T 公司負責人甲,甲表示一週內給予答覆。2 天後,T 以電子傳真通知 J 訂製依估價單標明規格及價 金的儀器 M 二部,經 3 天 J 以國際掛號郵件寄出承製二部 M 儀器的確認書,書中亦指定日本京都地 方法院(裁判所)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後因 T 主張 J 承製的二部 M 儀器有瑕疵,拒絕支付餘款,J 公司委任丙律師向臺中地方法院起訴 T,請求支付餘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臺中地方法院應以欠缺國際管轄權裁定駁回起訴
(B)臺中地方法院應以裁定移送於日本京都地方法院
(C)臺中地方法院應認定其有國際管轄權而進行審判程序
(D)臺中地方法院應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向日本京都地方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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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18), C(104), D(27), E(0) #687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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