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何種情形時應自行迴避?
(A)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姻親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B)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C)曾擔任公司董事者
(D)曾擔任公證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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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273), C(15), D(4), E(0) #252558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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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32 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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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465
A選項應為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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