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依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托育人員應遵守下列哪些 事項?
(A)依收托兒童家長之要求訂定書面契約
(B)每年至少接受十八小時之 在職訓練。每二年所接受之在職訓練,應包括八小時以上之基本救命術
(C) 收托兒童之當月月底,投保責任保險
(D)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健康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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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224), C(3), D(11), E(0) #2338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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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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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1522
法規名稱: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 4 條
托育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優先考量兒童之最佳利益,並專心提供托育服務。
二、與收托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訂定書面契約。
三、對收托兒童及其家人之個人資料保密。但經當事人同意或依法應予通報或提供者,不在此限。
四、每年至少接受十八小時之在職訓練。每二年所接受之在職訓練,應包括八小時以上之基本救命術。
五、每二年至少接受一次健康檢查。
六、收托兒童當日前,投保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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