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下列關於第二審上訴之敘述,正確之組合為何? ①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故第一審法院為原告敗訴判決,原告於判決確定前, 仍得撤回起訴。同理,第一審敗訴之當事人提起上訴,上訴人於第二審判決後確定前,亦得撤回 其上訴 ②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上訴不變期間內,向第二審法院提出上訴狀 ③第一審法院認原告請求雖有理由,惟被告抵銷抗辯亦有理由,因而為原告敗訴判決,原告提起第 二審上訴,被告未聲明上訴亦未附帶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雖認原告主張之債權實際上並不 存在,仍應駁回上訴 ④第一審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判決,原告就敗訴部分聲明捨棄上訴,被告就敗訴部分合法上 訴,原告就捨棄上訴部分仍得附帶上訴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①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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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9), C(71), D(40), E(0) #6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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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錯誤  訴之撤回若被告已為言辯撤回須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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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故第一審法院為原告敗訴判決,原告於判決確定前, 仍得撤回起訴。同理,第一審敗訴之當事人提起上訴,上訴人於第二審判決後確定前,亦得撤回 其上訴

481三審程序準用二審程序,故於判決後不可撤回。

第 459 條

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第 481 條

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章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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