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倫理規範
第十二條
律師不得以下列方式推展業務:
一、作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宣傳。
二、支付介紹人報酬。
三、利用司法人員或聘僱業務人員為之。
四、其他不正當之方法。
75 甲律師為了拓展業務,與事務所的助理商議,如果助理 A 引薦的案件,將會在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