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核准投資外國證券事業後,對於資金之匯出、被投資外國證券事業之 登記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等,應於取得證明文件後幾日內申報金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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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C)3
(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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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662), C(167), D(864), E(0) #1911407
統計: A(34), B(662), C(167), D(864), E(0) #1911407
詳解 (共 6 筆)
#4525169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第 28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本會核准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被投資事業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向本會申報該被投資事業之
年度財務報告。
二、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向本會提交所投資事業之業務報告,該業務報
告應包含業務辦理情形、收支狀況、效益評估等內容。
三、每月十日以前,向本會申報所投資事業上月份財務業務資訊及營運狀
況。
四、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投資事業之基本資料,資料如有異動
亦應確實更新。
五、本會規定應提出之其他資料或文件。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核准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後,對於資金之匯出、被投
資事業之登記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等,應於取得證明文件後五日內申報本
會備查。
前項資金之匯出應經本會核准,並依管理外匯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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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9365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核准投資外國證券事業後,對於資金之匯出、被投資外國證券事業之 登記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等,要於五日內申報金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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