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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基測◆考科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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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 屆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_考科Ⅲ: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84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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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 屆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_考科Ⅲ: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84574 |
科目:
金融基測◆考科Ⅲ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9年 - 109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 屆金融人員基礎學科測驗(FIT)_考科Ⅲ:民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84574
年份:
109年
科目:
金融基測◆考科Ⅲ
75.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應交付之動產、不動產或船舶及航空器為第三人占有而不交付者,執行法院如何處理?
(A)應以命令將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得請求交付之權利移轉於債權人
(B)訂定一定期間,命第三人自動履行
(C)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D)以債務人之費用,命第三人代為履行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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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神墨
B1 · 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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