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僱主應給予多少日之陪產假?
(A)一日
(B)三日
(C)五日
(D)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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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2636), C(1000), D(365), E(1) #136152
統計: A(96), B(2636), C(1000), D(365), E(1) #136152
詳解 (共 10 筆)
#969982
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修正)修法 :陪產加改成五日
| 第 15 條 |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 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 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 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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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164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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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3758
一、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另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其中5日請假。
二、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91年10月22日勞動三字第0910055077號函表示,有關分娩與流產之定義為,妊娠20週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妊娠20週以下產出胎兒則為「流產」。是故,受僱者之配偶如妊娠已滿20週以上,所產出之胎兒無論死產、活產,受僱者皆可依該法請求陪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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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397
現在不是改成五日了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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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98
兩性工作平等法 第15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
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
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題目是94年的 因此不知當時跟現在有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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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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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37
請將B的題目改為"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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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66
這題已經修法了!
目前是三天!!
目前是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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