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洗錢防制法所稱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係指下列何者從事本法所述特定交易之人員?
(A)保險代理人
(B)醫師
(C)會計師
(D)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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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41), C(741), D(37), E(0) #1893568
統計: A(78), B(41), C(741), D(37), E(0) #1893568
詳解 (共 2 筆)
#6392360
補充一下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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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下列機構:
七、辦理儲金匯兌、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
十、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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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金融機構:包括下列之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
(一)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及信託業。
(二)證券期貨業:包括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商。
(三)保險業:包括保險公司、專業再保險公司及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
(四)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包括電子支付機構、外籍移工匯兌公司(限於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範圍內)、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以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個人執業之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以下簡稱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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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包括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專業再保險公司。
2 本辦法所稱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包括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個人執業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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