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人民陳情之案件,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機關得不予處理?
(A)陳情無理由者
(B)無具體之內容者
(C)對行政違失之舉發過於激烈者
(D)僅為自己行政上權益之維護考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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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1), B(2391), C(61), D(135), E(0) #252753

詳解 (共 3 筆)

#243300
行政程序法

第 171 條
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認為無理由者, 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 受理機關認為陳情之重要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得通知陳情人補陳之。
第 173 條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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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645
ACD 都要受理,而且A一定是早已受理才會有實體有無理由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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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7964
「無具體內容」,ex. 謾罵撂話、純人身攻擊、內容抽象含糊曖昧不清、鬼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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