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依大法官釋字第四○○號解釋見解,國家對於土地所有權人應如何處理?
(A)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
(B)給予請求國家賠償之權利
(C)應照市價予以收買
(D)訂立租約,定期給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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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6), B(16), C(19), D(1), E(0) #246259

詳解 (共 1 筆)

#2720485

私有土地實際供公眾通行數十年之道路使用,公法上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

關係存在,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限制,土地所有人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

目的而為使用 (行政法院四十六年判字第三九號判例參照) 。而既成道路

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

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

辦理徵收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

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其損失,固經司法

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號解釋在案;惟既成道路之使用既係公法上之

公用地役關係,其補償關係自屬公法上之權利義務,此公用地役關係存續

時,於此公用目的範圍內,要無私法上不當得利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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