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甲基於借款返還請求權,向法院訴請判命乙給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乙抗辯其
已部分清償。第一審法院判決乙應給付甲 60 萬元及該部分法定遲延利息,並駁回其餘之訴。甲就其 敗訴之全部提起上訴,乙則於逾上訴期間後在第二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其敗訴之全部為附帶 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向第二審法院撤回上訴,乙雖表示不同意,惟因撤回上訴係屬向法院所為單方之訴訟行為,一經 提出即生撤回效力,不因乙是否同意而受影響
(B)若甲合法撤回上訴,在其撤回上訴範圍內,原判決失效且視同未起訴,惟因甲係經第一審判決後始 撤回上訴,故將來不得再提起同一之訴
(C)因上訴之撤回將影響上訴人權益,故撤回上訴僅能以書面為之,甲不得在第二審準備程序期日以言 詞向受命法官撤回上訴,否則縱符合其他要件,亦不生撤回上訴效力
(D)若甲合法撤回上訴,因乙逾上訴期間始提出附帶上訴,該附帶上訴因甲撤回上訴而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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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205), C(89), D(502), E(0) #2792351
統計: A(108), B(205), C(89), D(502), E(0) #2792351
詳解 (共 2 筆)
#5572763
(B) 若甲合法撤回上訴,在其撤回上訴範圍內,原判決失效且視同未起訴,惟因甲係經第一審判決後始 撤回上訴,故將來不得再提起同一之訴
→僅喪失上訴權。原判決仍有效力。
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
(C) 因上訴之撤回將影響上訴人權益,故撤回上訴僅能以書面為之,甲不得在第二審準備程序期日以言 詞向受命法官撤回上訴,否則縱符合其他要件,亦不生撤回上訴效力
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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