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大學生家境在20歲生日當天,與小他7歲的國中女生在網路認識,兩人經過數月交 往,在一次聚會後發生性行為,事後男學生被國中女生的父母告性侵,他卻辯說與 國中女生發生性行為時,雙方是兩情相悅,而且對方只說「會怕」,卻沒說「不要」, 因此不算性侵。請問:家境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A)與未滿16歲的國中生發生性行為,已觸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屬非告訴乃論
(B)符合「兩小無猜條款」,屬於告訴乃論,將來可以減輕其刑,甚至免除其刑
(C)因為雙方是兩情相悅,發生性行為並未「違反其意願」,因此不必負任何責任
(D)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屬非告訴乃論,而且將可能被判處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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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7), B(46), C(10), D(103), E(0) #2007075
統計: A(357), B(46), C(10), D(103), E(0) #2007075
詳解 (共 4 筆)
#4703366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條
「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本條例所稱被害人,係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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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2131
(A) 與未滿16歲的國中生發生性行為,已觸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屬非告訴乃論
- 正確。 根據台灣《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條文即是針對與未滿16歲之人發生性行為的處罰,不論對方是否同意或「兩情相悅」。法律推定未滿16歲之人無法有效表達性自主意願。妨害性自主罪中的此類犯罪,通常屬於非告訴乃論(公訴罪),也就是說,即使被害人或其家屬不提告,檢察官一旦得知案件發生,仍會主動偵辦。
(B) 符合「兩小無猜條款」,屬於告訴乃論,將來可以減輕其刑,甚至免除其刑
- 錯誤。 「兩小無猜條款」通常指的是《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一、有客觀上足認為雙方同意之證據。二、非強行性交或猥褻行為。」
- 重點: 該條款適用對象是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本題中的國中女生小男學生7歲,男學生20歲,所以國中女生是13歲,未滿16歲,不適用「兩小無猜條款」。
- 同時,這類犯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並非告訴乃論。
(C) 因為雙方是兩情相悅,發生性行為並未「違反其意願」,因此不必負任何責任
- 錯誤。 如同選項A所述,台灣法律特別保護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權,尤其對於未滿16歲者,法律推定他們沒有能力給予有效的「同意」。因此,即使行為人主觀上認為是兩情相悅,或對方沒有明確說「不要」,只要對方未滿16歲,發生性行為就是觸犯刑法。
(D) 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屬非告訴乃論,而且將可能被判處加重其刑
- 不完全正確。 雖然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可能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有所關聯,但《刑法》第227條更直接適用於本案例的「合意性交」情境。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主要針對「性剝削」行為,如強迫、引誘、對價性交、拍攝性影像、販賣兒童少年等。
- 本案例情境主要描述的是「性交」行為,而非明確的「性剝削」範疇(例如沒有提及對價關係、脅迫等更嚴重的剝削情節)。
- 《刑法》227條本身已是針對未滿16歲者「合意」性交的處罰,不必然會額外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加重其刑」,除非還涉及該條例明確定義的「性剝削」行為。
- 因此,最直接且精確的法律責任仍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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