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4.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本法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
背景、工作環境及下列哪些具體事實為之?
(A)當事人之關係
(B)檢舉人
之想像
(C)行為人之言詞、行為
(D)相對人之認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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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 B(14), C(161), D(141), E(0) #3020720
統計: A(155), B(14), C(161), D(141), E(0) #3020720
詳解 (共 1 筆)
#5800693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2 條
1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2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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