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 甲主張:乙曾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80 萬元,已屆清償期,卻仍未返還,據此..-阿摩線上測驗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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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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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jack621111 (2024/07/16)
答案應該選(D),只有(D)的內容是錯誤的,理由如下:
(A)法院於裁定前,應不訊問債務人乙(民事訴訟法第 512條) 第 512 條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B)法院毋庸命甲提出借據影本或其他借款憑證(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 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 「I.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II.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所以從條文中看不出來要提供證據。 PS.但是這個選項有點疑問。因為幾乎所有法院網站都說明,提出支付命令,應該要附證據。(https://www.judicial.gov...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