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 驗收成果與圖說不符者,主辦機關應通知承包商限期改善;前項限期,契約未規定者,由誰定之?
(A)承包人員
(B)主驗人員
(C)監驗人員
(D)會驗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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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459), C(64), D(21), E(0) #1539498
統計: A(26), B(459), C(64), D(21), E(0) #1539498
詳解 (共 3 筆)
#4376821
| 第九十一條 | 機關辦理驗收人員之分工如下: 一 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二 會驗人員: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會同決定不符時之處置。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三 協驗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會驗人員,為接管或使用機關 (單位) 人員。 協驗人員,為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或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 法令或契約載有驗收時應辦理丈量、檢驗或試驗之方法、程序或標準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有監驗人員者,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驗收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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