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下列何種職位之員額未在憲法中明定,而由法律定之?
(A)大法官
(B)考試委員
(C)監察委員
(D)國民大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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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21), C(10), D(15), E(0) #2158559

詳解 (共 1 筆)

#6030082

考試院組織法第3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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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40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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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下列何種職位之員額未在憲法中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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