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下列著作中,何者不得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權標的?
(A)演講之語文著作
(B)歌詞之音樂著作
(C)舞蹈著作
(D)公務機關之命令或公文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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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46), C(244), D(11572), E(0) #136154
統計: A(74), B(46), C(244), D(11572), E(0) #136154
詳解 (共 2 筆)
#498192
| 第 9 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 其他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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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176
直接記"公" 不得為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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