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得推薦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政黨,需於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中,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之多少者,始得推薦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三
(C)百分之五
(D)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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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223), C(2845), D(122), E(0) #134609
統計: A(50), B(223), C(2845), D(122), E(0) #134609
詳解 (共 1 筆)
#572949
總統副總統選舉之登記
得推薦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政黨,需於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中,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之5%,始得推薦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其連署人數須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人數總數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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