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依據現行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那一省的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A)福建省
(B)台灣省
(C)全國各省
(D)現行憲法增修條文並無此一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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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365), C(51), D(262), E(0) #134538
統計: A(50), B(365), C(51), D(262), E(0) #134538
詳解 (共 1 筆)
#119301
| 第 9 條 | (省縣自治)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 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 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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