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直轄市政府對於市議會之議決案,認為窒礙難行,提起覆議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20日內為之
(B)直轄市議會應於覆議案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
(C)如為休會期間,應於7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3日內作成決議
(D)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維持原議,直轄市政府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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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3), B(208), C(417), D(446), E(0) #134544
統計: A(1183), B(208), C(417), D(446), E(0) #134544
詳解 (共 7 筆)
#110412
第 39 條
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
縣 (市) 政府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 (市) 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 (市) 議會覆議。第八款至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 (市) 議會。
鄉 (鎮、市) 公所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鄉 (鎮、市) 公所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鄉 (鎮、市) 民代表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鄉 (鎮、市) 民代表會。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但有第四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預算案之覆議案,如原決議失效,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應就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原提案重行議決,並不得再為相同之決議,各該行政機關亦不得再提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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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6703
覆議
行政院:送達十日內、作成決議十五日、如遇休會七、十五、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送達三十日內、作成決議十五日、如遇休會七、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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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546
| (A)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20日]內為之→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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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5525
30日→除以二:15日決議→除以二:7日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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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903
(A)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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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1448
覆議
行政院:送達十日內、作成決議十五日、如遇休會七、十五、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送達三十日內、作成決議十五日、如遇休會七、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
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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