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下列說法,何者與現行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相符?
(A)賠償義務機關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沒有求償權
(B)國家損害賠償,除國家賠償法外,適用民法規定
(C)公共設施瑕疵的國家賠償責任採過失賠償主義
(D)國家賠償的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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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3750), C(349), D(145), E(1) #134550

詳解 (共 3 筆)

#442601
第二條(國家賠償責任)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五條(補充法)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第三條(國家賠償責任)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七條(賠償方法)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前項賠償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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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822
國家賠償於公共設施之瑕疵責任上,採無過失責任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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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918

國賠法第2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A) 國賠法第5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B) 國賠法第3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C) 國賠法第7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D) 前項賠償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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