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或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 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該個人經營計程車原申 請人於
(A)5年
(B)6年
(C)8年 內不得再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並吊銷其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 業登記證,且五年內不得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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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5), B(33), C(4), D(0), E(0) #1744855

詳解 (共 1 筆)

#2862196
(A)5年
(共 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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