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2.甲男受僱於某登山協會擔任登山嚮導員,並與該登山協會簽訂正式契約。某日,甲被該登山協會分派擔任某國小教師登山健行活動之嚮導,恰巧遇見昔日見異思遷而與他人結婚之前女友乙來參加該登山活動,甲一見乙,憶起昔日被乙拋棄之傷痛,乃思殺害乙而洩恨之心,於是利用帶隊嚮導之便,將乙引至山崖邊照相,心想乙將會失足摔落,乙果如甲所料,跌落山下,導致重傷之結果。試問:甲成立何罪?
(A)傷害致重傷罪
(B)過失傷害致重傷罪
(C)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罪
(D)殺人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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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6), C(28), D(188), E(0) #268490
統計: A(9), B(6), C(28), D(188), E(0) #268490
詳解 (共 3 筆)
#3325606
甲之行為,如果符合法不容許的風險,就構成殺人之構成要件。
甲之行為,如果不符合法不容許的風險,不構成殺人之構成要件,甲當然無罪。
題意說,甲引領到山崖拍照,乙不慎失足墜落,恐符合法不容許的風險,因為甲為導遊,本應該就要提醒乙此境危險,恐會涉及你的人身安全之法益。倘甲有明確的告知乙,此情境有危害乙之生命危險,切勿小心,甲才符合(非法不容許的風險)無罪,但題意沒說,且甲是利用乙對此境的無知,造成 法不容許之風險,甲才成立構成要件該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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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4927
甲僅有主觀上的意圖,客觀上卻未採取任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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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9394
想請教:
引致山涯邊拍照,非法不允許的風險,甲無罪
想請益這樣想法的錯誤之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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