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某大學資訊工程研究所之研究生甲,偽造台北捷運公司之悠遊卡,以圖免費搭霸王車。甲應如何論罪?
(A)第二0一條第一項偽造有價證券罪
(B)第二0一條之一第一項偽造信用卡等電磁紀錄物罪
(C)第二0三條偽造往來客票罪
(D)第二一0條偽造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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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1), B(1821), C(221), D(39), E(1) #267815
統計: A(301), B(1821), C(221), D(39), E(1) #267815
詳解 (共 3 筆)
#922057
※不構成行使偽造往來客票罪?
本條為特別規定。雖然往來客票是有價證券,但涉及之價值較為輕微,因此行使偽造往來客票之處罰較輕。
本條為特別規定。雖然往來客票是有價證券,但涉及之價值較為輕微,因此行使偽造往來客票之處罰較輕。
悠遊卡為可以使用多次之支付工具,非如往來客票使用次數有限,牽涉之價值不同,應認為沒有本條之適用。
※構成為偽造支付工具罪
雖然悠遊卡之支付乃是以電磁紀錄,在「有體性」「文字性」之部分,有所爭議,
難以認定是否為有價證券。然而在201-1條立法後解決本爭議。 偽造悠遊卡符合該條之「支付工具」之內涵,偽造者符合該條之構成要件,有該條之適用。
雖然悠遊卡之支付乃是以電磁紀錄,在「有體性」「文字性」之部分,有所爭議,
難以認定是否為有價證券。然而在201-1條立法後解決本爭議。 偽造悠遊卡符合該條之「支付工具」之內涵,偽造者符合該條之構成要件,有該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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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550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 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 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 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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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2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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