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甲、乙兩名分屬不同政黨之立法委員與丙、丁、戊等來賓以及十幾位觀眾同上A所主持之政論性談話節目,討論近日以來之政治新聞事件。在節目進行 當中,甲、乙發生爭執,甲越吵越火大,終於按捺不住,憤而拿起桌上的紙杯將水潑向乙,並對乙丟擲紙杯。甲隨即被現場工作人員架離。問甲應如何論罪?
(A)無罪
(B)第二七七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
(C)第三0九條第二項強暴侮辱罪
(D)第三一0條第二項加重毀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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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2), B(231), C(989), D(101), E(0) #267816
統計: A(502), B(231), C(989), D(101), E(0) #267816
詳解 (共 6 筆)
#3310257
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C)強暴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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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4797
「刑法所謂「侮辱」,是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的意思,藉此貶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的人格及地位。
本案被告OOO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的咖啡館內,拿一杯水朝OOO臉上潑灑,造成OOO臉上、衣服均遭淋濕,依照社會通念,這種動作已是不屑、輕蔑的表示,一般女性若遭人如此對待,必將產生難堪、受辱的心理,顯然已損及OOO在社會上所保持的人格及地位,達到貶損她的尊嚴、名譽及社會評價程度,被告OOO應有侮辱的犯罪故意,毫無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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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7991
不是誹嗎?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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