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7.甲、乙兩名分屬不同政黨之立法委員與丙、丁、戊等來賓以及十幾位觀眾同上 A 所主持之政論性談話節目,討論近日以來之政治新聞事件。在節目進行當中,甲、乙發生爭執,甲越吵越火大,終於按捺不住,憤而拿起桌上的紙杯將水潑向乙,並對乙丟擲紙杯。甲隨即被現場工作人員架離。問甲應如何論罪?
(A)無罪
(B)第二七七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
(C)第三0九條第二項強暴侮辱罪
(D)第三一0條第二項加重毀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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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3), B(85), C(438), D(40), E(0) #269290

詳解 (共 2 筆)

#1133844
公然侮辱罪若係使用強暴手段,則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二項「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此處所謂強暴,是指對於被害人施以不法腕力,而加以侮辱,例如當眾打耳光、以污水或墨汁潑人、強他人的裙子或褲子使之脫落、或強拉到街上侮辱,或當眾強行擁抱而尚未達強制猥褻之程度等。   例如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易字第二二○四號判決「且當眾掌摑他人耳光,足使受掌摑人有受辱之感覺,乃眾所周知且能體會之事實,被告身為一具有常識之成年人,自對此有所認識,而其仍在上述不特定人得共聞共見之場合,公然掌摑告訴人,則其應有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意至灼,此不並因被告當時因感母親過世一時情緒難抑而得使其行為正當化。故被告以強暴公然侮辱犯行及傷害犯行,均洵堪認定」。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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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5873
原來309-2是這樣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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