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4.緩刑期內,再犯過失致人於死罪,應:
(A)論以累犯
(B)論以數罪併罰
(C)不得撤銷緩刑之宣告,僅再處罰過失致人於死罪即可
(D)論以連續犯
(E)論以繼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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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114), C(434), D(29), E(9) #269295

詳解 (共 4 筆)

#304187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

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題目少了紅字部分.所以還不致於要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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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895
第 75-1 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 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 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不是得撤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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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6397
救生員甲在游泳池畔值班時打瞌睡,未注意泳...
(共 11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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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0800
是不是有修法,現在法條沒有紅色那段了?
(共 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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