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保險契約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所定據實說明義務而解除時,契約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義務,保 險人應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B)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且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該保險契約無效,保險人應返還已 收受之保險費
(C)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消滅,且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該保險契約無效,保險人應返還已 收受之保險費
(D)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 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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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9), C(16), D(5), E(0) #2571188

詳解 (共 2 筆)

#6205275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A)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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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B)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C)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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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C)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者,應返還之。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條或第八十一條之情事而終止,或部份終止時,除保險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者外,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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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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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選項 保險法第25條 保險契約因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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