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定,有關總統、副總統罷免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罷免案之提議,須經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提議
(B)就職未滿1年2個月者不得罷免
(C)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D)罷免案否決者,在該罷免人之任期內,仍得對其再為罷免之提議
統計: A(289), B(72), C(1786), D(290), E(0) #134611
詳解 (共 4 筆)
(B)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D)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彈劾 : 立法院之彈劾,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罷免 :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4條之1規定: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規定提出罷免總統或副總統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附具罷免理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於十五日內完成審查。
全院委員會審查前,立法院應通知被提議罷免人於審查前七日內提出答辯書。
程序性規定:
(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0條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
者,不得罷免。
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1條規定: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二十日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二、罷免理由書。
三、答辯書。」
(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6條規定:
「罷免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四)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7條規定:
「罷免案經投票後,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五)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8條規定: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