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甲向乙借款,此為:
(A)消費借貸
(B)使用借貸
(C)用益借貸
(D)隱名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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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33), B(776), C(253), D(8), E(0) #135848

詳解 (共 3 筆)

#123568

使用借貸: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A跟B借一支筆

消費借貸:謂當事人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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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853
  • (A)<民法>第474條第1項「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不會發生給付不能)
  • (B)<民法>第464條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 (C)用益物權:基於一定的目的對他人的土地進行使用和收益的限制物權,包括: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等。
  • (D)<民法>第700條「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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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388

(D)選項的意思如下:

民法 第 700 條 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 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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