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關於公職人員之罷免,下列何者正確?
(A)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B)全國不分區之立法委員由全國人民投票罷免之
(C)現役軍人得為罷免案之提議人
(D)一罷免案可同時為罷免二人之提議,以節省行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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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46), B(223), C(150), D(76), E(1) #134212
統計: A(3446), B(223), C(150), D(76), E(1) #134212
詳解 (共 3 筆)
#262905
A:公職人員選罷法第75條第一項但書
B:第75條第二項→不適用罷免規定
C:第77條第一項→現役軍人、替代役男、公務人員不得提議罷免
D:第76條第四項→一罷免案不得有兩人以上之提議
B:第75條第二項→不適用罷免規定
C:第77條第一項→現役軍人、替代役男、公務人員不得提議罷免
D:第76條第四項→一罷免案不得有兩人以上之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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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956
| 第 75 條 |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 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 |
| 第 76 條 |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三人,填 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名冊二份, 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 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 為限。 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 票。 罷免案表件不合前二項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 |
| 第 77 條 | 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 前項所稱公務人員,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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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163
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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