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種債權請求權時效不是 5 年?
(A)公司發放之紅利
(B) 房東出租房屋收取之租金
(C)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D) 銀行存款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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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68), C(727), D(56), E(0) #1710449
統計: A(65), B(68), C(727), D(56), E(0) #1710449
詳解 (共 3 筆)
#2927104
第126條
利息、紅利、租金(A)(B)(D)、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127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C)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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