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男於週一舞會上結識乙女,得知隔天就是乙之生日,甲表示願贈與乙 12 朵香水玫瑰作為生日賀禮,乙 聞之欣然允受。甲嗣後以電話向丙花店訂購 12 朵玫瑰花,價金 600 元,約定丙應於週二早上 10 點將花 束送至乙女住處。丙於約定時日遣其店員丁將花束送至乙處,乙適外出早餐,詎丁開車折返時因重大過 失與酒後駕車之戊相撞,所攜帶之花束全部毀損滅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得向甲請求給付花束之價金 600 元
(B)丙就花束之毀損滅失,得依共同侵權行為之規定,向丁、戊請求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C)甲得撤銷其對乙之花束贈與
(D)本件為種類之債的買賣,種類之債特定的時點為週二早上 10 點丁將花束送至乙處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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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5), B(127), C(105), D(71), E(0) #1710452

詳解 (共 5 筆)

#2836063

(A)丙不得請求甲賠償,因民法第237條,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丁係重大過失與酒駕戊相撞,致花毀損,因此該負責的事,丁跟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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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9880
依民法第234條,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
(共 22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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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1582

§410

贈與人僅就其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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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0725

種類買賣之標的物已於送達至乙處時特定
因乙未受領,之後標的物毀損滅失,陷於給付不能
此給付不能係出於戊之重大過失與丁發生車禍,屬不能歸責於債務人丙(丁),亦不能歸責於債權人甲
故債務人丙免給付義務(§225),債權人甲亦免對待給付(§266),丙不得向甲請求給付花束之價金(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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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2960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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