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種情形中,甲行使的權利為形成權?
(A)甲主張受乙詐欺,對乙行使撤銷買賣意思表示之權利
(B)甲主張其所有物被乙無權占有,請求乙返還該物
(C)乙向甲承租房屋,遲延支付租金已達二個月租額,甲催告乙支付租金
(D)乙向甲購買 A 地,甲僅交付 A 地而未移轉其所有權。20 年後,乙請求甲移轉 A 地所有權,甲主張
乙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已完成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74), B(296), C(242), D(582), E(0) #3115875
統計: A(2374), B(296), C(242), D(582), E(0) #3115875
詳解 (共 7 筆)
#5855863
(A) 甲主張受乙詐欺,對乙行使撤銷買賣意思表示之權利
→形成權
(§ 92 I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II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B) 甲主張其所有物被乙無權占有,請求乙返還該物
→請求權
(§ 767 I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妨害除去請求權、妨害防止請求權: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C) 乙向甲承租房屋,遲延支付租金已達二個月租額,甲催告乙支付租金
→準法律行為中的意思通知
(§ 440 I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II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D) 乙向甲購買 A 地,甲僅交付 A 地而未移轉其所有權。20 年後,乙請求甲移轉 A 地所有權,甲主張乙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已完成
→抗辯權
(§ 144 I之消滅時效抗辯權: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 125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三民輔考:知識/權利之概念-請求權、支配權、形成權、抗辯權(依權利作用區分)/專技證照-不動產經紀人/d08d5342-813d-4ade-9979-fa4c0d487942
如果有誤,歡迎留言告知哦,感謝~
→形成權
(§ 92 I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II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B) 甲主張其所有物被乙無權占有,請求乙返還該物
→請求權
(§ 767 I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妨害除去請求權、妨害防止請求權: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C) 乙向甲承租房屋,遲延支付租金已達二個月租額,甲催告乙支付租金
→準法律行為中的意思通知
(§ 440 I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II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D) 乙向甲購買 A 地,甲僅交付 A 地而未移轉其所有權。20 年後,乙請求甲移轉 A 地所有權,甲主張乙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已完成
→抗辯權
(§ 144 I之消滅時效抗辯權: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 125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三民輔考:知識/權利之概念-請求權、支配權、形成權、抗辯權(依權利作用區分)/專技證照-不動產經紀人/d08d5342-813d-4ade-9979-fa4c0d487942
如果有誤,歡迎留言告知哦,感謝~
89
0
#5953654
(B) 甲主張其所有物被乙無權占有,請求乙返還該物→請求權
(C) 乙向甲承租房屋,遲延支付租金已達二個月租額,甲催告乙支付租金→意思通知(請求權/準法律行為)
(D) 乙向甲購買 A 地,甲僅交付 A 地而未移轉其所有權。20 年後,乙請求甲移轉 A 地所有權,甲主張 乙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已完成→抗辯權(相對於請求權,也是請求權的屬性,只是對象不同)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