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上之公務員?
(A)授權公務員
(B)身分公務員
(C)委辦公務員
(D)委託公務員
統計: A(273), B(173), C(3499), D(1248), E(0) #523754
詳解 (共 10 筆)
刑法第10條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1.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身分公務員
2. 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職權公務員(=授權公務員)
3.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受託公務員
身分公務員 |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
授權公務員 | 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例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承辦、兼辦採購人員。 |
受託公務員 |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例如:私立學校獎懲學生(釋字382)、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教師升等評審(釋字462)、海基會受陸委會委託處理兩岸人民事務、私立學校錄取/獎懲學生、私立學校核發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
(一)身分公務員 此類公務員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令任用之成員,其等依法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在考試時,這類公務員的認定通常不會有太大的問題。 (二)授權公務員 此類公務員,不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令任用之成員,但是其等從事法定之公共事務,同樣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例如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即屬於此類之公務員。此外,根據本條立法理由之記載,其他屬於此類公務員之例示尚包括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 (三)委託公務員 根據本款規定之立法理由,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此類人員因為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因此受託人得於其受任範圍內行使委託機關公務上之權力,故其承辦人員應屬刑法上公務員,例如海基會受陸委會委託處理兩岸人民事務,故海基會職員驗證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時,即為本款之公務員。
委辦是用在地制法
地制法第2條:
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換個角度思考
給予不相干的人執行公權力的能力稱委託
上級交辦下級或隸屬機關稱委辦
既然是下級機關了肯定本身就已經有公務員身分
因此不會有這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