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不得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四,並以費用列支
(B)營利事業全年所得額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C)營利事業之資本利息應列為盈餘分派
(D)營利事業所擁有之債權逾期二年經催收未有本金或利息之收取,且具催收證明者,得列為呆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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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491), C(96), D(44), E(0) #389356
統計: A(62), B(491), C(96), D(44), E(0) #389356
詳解 (共 3 筆)
#600962
(A)→所§33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
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
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
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四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
。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
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
分之八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
已依前二項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
休基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
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或沖轉;不足
支付或沖轉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第七十五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
,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應轉作
當年度收益處理。
(B)→所§5
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以每人全年六萬元為基準。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
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
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五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五。
二、超過五十萬元至一百零九萬元者,課徵二萬五千元,加超過五十萬元
部分之百分之十二。
三、超過一百零九萬元至二百十八萬元者,課徵九萬五千八百元,加超過
一百零九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四、超過二百十八萬元至四百零九萬元者,課徵三十一萬三千八百元,加
超過二百十八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三十。
五、超過四百零九萬元者,課徵八十八萬六千八百元,加超過四百零九萬
元部分之百分之四十。
前項課稅級距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
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
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於每年度開始前,由財政部依據第
一項及前項之規定計算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指行政院主計處
公布至上年度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
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如下:
一、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二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
百分之十七。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
元部分之半數。
(C)→查§97
利息:
一、資本利息為盈餘之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二、非營業所必需之借款利息,不予認定。
三、借入款項未於帳內載明債權人之真實姓名與地址者,不予認定。但傳
票憑證記載詳實,並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之規定保存者,不在此限。
四、支付利息,記載債權人之姓名與事實不符,並查無其人者,不予認定
,並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理。
五、獨資之資本主及合夥組織之合夥人,所借貸之款項,均應以資本主往
來論,不得列支利息。
六、營利事業資本主或合夥人支付其配偶之利息,如查明該資本主或合夥
人與配偶係採分別財產制,並經依法登記有案者應予認定。
七、因購置土地以外固定資產而借款之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
之利息費用,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所稱取得,指辦妥所有權登記
之日或實際受領之日;其屬拍賣取得者,指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
移轉證書之日。
八、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
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建築完成後,應行支付之利息,可作費
用列支。所稱建築完成,指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
九、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
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
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十、利息支出未扣繳所得稅款者,除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辦理外
,應予認定。
十一、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
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
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當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
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之
。
十二、營利事業向金融業借款,其利息支出之認定,以使用該事業名稱所
借入之款項為限;其以個人名義借款轉貸營利事業運用者,除第五
款規定情形外,該事業支付個人之利息,如經取得個人出具之收據
,並依法辦理扣繳所得稅者,可核實認定。
十三、因土地以外進貨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應以財務費用列支,不得併入
進貨成本計算。
十四、向金融業以外之借款利息,超過利率標準部分,不予認定。利率之
最高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酌該區市場利率擬訂,報請財
政部核定。
十五、代銷商及經銷商保證金事先約定支付利息,並經查明對方列有利息
收入者,應予核實認定。
十六、分期付款購置設備之利息支出,或分期付款價格與現購價格之差額
,應併入該項資產之實際成本。但因購置設備向金融事業貸款於取
得該項資產後所支付之利息,得以費用列支。
十七、依所得稅法第一百條之二規定,因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各項成本、費
用或損失超限經核定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
八條規定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得以費用列
支。
十八、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依同法
第一百十二條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
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不得列為費用。
十九、利息支出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 支付金融業之利息,為金融業之結算單或證明書。
(二) 支付其他債權者之利息,為收息者之收據。
(三) 支付國外債權人之借款利息,除應取得收息者之收據外,已辦理
結匯者應有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
證明文件。
(D)→所§49
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債權之估價,應以其扣除預計備抵呆帳後之數額為標
準。
前項備抵呆帳,應就應收帳款與應收票據餘額百分之一限度內,酌量估列
;其為金融業者,應就其債權餘額按上述限度估列之。
營利事業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超過前項標準者,得在其以前三
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估列之。
營利事業下年度實際發生之呆帳損失,如與預計數額有所出入者,應於預
計該年呆帳損失時糾正之,仍使適合其應計之成數。
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為實際發生
呆帳損失:
一、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
不能收回者。
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前項債權於列入損失後收回者,應就其收回之數額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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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7457
所得稅法
§33
§5
§29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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