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無效之行政處分,因根本不發生任何法律上效力,故不得對之提起撤銷訴訟
(B)訴之預備合併,如先位聲明有理由時,受訴法院應為勝訴判決,無庸再對備位聲明為判決
(C)具受益及對第三人課予負擔之雙重效力的行政處分,因該處分而蒙受不利益之人,仍不具撤銷訴訟當 事人適格
(D)撤銷訴訟係對已依法踐行陳情程序,而無效果之行政處分所為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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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2), B(638), C(63), D(143), E(0) #1341245

詳解 (共 10 筆)

#1408307
關於(B)選項→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396號判決:
按行政訴訟法立法時顧及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與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區分困難,乃訂定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5項規定應提起撤銷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另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規定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 (包括存在或不存在) 之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撤銷訴訟者,不得提起之,此乃確認訴訟之補充性,但並未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亦適用之;當解釋為確認訴訟之補充性,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適用之 (參照德國行政法院法第43條第2項規定) ;
撤銷訴訟與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得以預備合併之方式為訴之聲明,既符合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5項立法意旨,避免當事人因判斷行政處分究係違法或無效而陷入困境,無法記載正確的訴之聲明,致權益無法獲得合法保障;另亦可避免行政法院審判長行使闡明權發生錯誤之風險;既可保障人民權益,又能增進司法功能。
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及「確認原處分無效」,應屬訴之預備合併,行政法院審理結果若認先位聲明為有理由時,應為原告先位聲明勝訴之判決,無庸再對備位聲明為判決;若認先位聲明為無理由時,應為原告先位聲明敗訴之判決,並就備位聲明審理,視審理結果有無理由,分為原告備位聲明勝訴或敗勝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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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7071

無效之行政處分

則仍具有行政處分之形式,僅其內容具有嚴重瑕疵而自始不生效力,故仍得做為行政機關或行政法院確認有無效力之標的。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摘自陳治宇老師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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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6575
無效的行政處分還是一個行政處分,就算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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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0389
第 4 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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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7570
A選項-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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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927
行政法院二十三年度判字第六一號:行政處分若因欠缺法律上要件而無效時,其外形上之事實,既經成立,則應受有效之推測,須由當事人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經訴願官署或行政法院撤銷其效力,方不能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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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3268

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但書結論:原告可提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時,也可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A)對於無效之行政處分故不得對之提起撤銷訴訟 →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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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205
但目前考選部公布答案,仍維持B而已唷!沒顯示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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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7047

請以考選部答案為準

考選部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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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160
所以都得往行政法院找答案,謝謝Cla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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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238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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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B)選項→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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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54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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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無效的行政處分,因其自始、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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