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關於契約解除之敘述,何者正確?
(A)契約解除權之行使,若相對之契約當事人有數人時,如無特別約定,向其中一人為之,即生效力
(B)對於絕對定期行為之債務,就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遲延,仍須先為定期催告,債權人始得解 除契約
(C)解除權之行使,若未定有行使期間,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解除權人確答是否行使, 若逾期未行使,則解除權消滅
(D)解除權人對受領之給付物加以改造,並不影響解除權之行使,僅須對他方負損害賠償之責
統計: A(177), B(189), C(637), D(83), E(0) #2574098
詳解 (共 3 筆)
關於契約解除之敘述,何者正確?
(A)契約解除權之行使,若相對之契約當事人有數人時,如無特別約定,向其中一人為之,即生效力 (X)258條2項。
(B)對於絕對定期行為之債務,就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遲延,仍須先為定期催告,債權人始得解 除契約(X)無確定期者,才須催告。
(C)解除權之行使,若未定有行使期間,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解除權人確答是否行使, 若逾期未行使,則解除權消滅(O)民法257條.
(D)解除權人對受領之給付物加以改造,並不影響解除權之行使,僅須對他方負損害賠償之責(X)259條 應返還之。或應償還其價額262條反面解釋
第二百二十九條(給付期限與債務人之給付遲延)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第二百五十六條(因給付不能之解除契約)
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第二百五十七條(解除權之消滅|未於期限內行使解除權)
解除權之行使,未定有期間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解除權人於期限內確答是否解除;如逾期未受解除之通知,解除權即消滅。
第二百五十八條(解除權之行使方法)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第二百六十二條(解除權之消滅-受領物不能返還或種類變更)
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解除權消滅;因加工或改造,將所受領之給付物變其種類者亦同。
A)契約解除權之行使,若相對之契約當事人有數人時,如無特別約定,向其中一人為之,即生效力
(B)對於絕對定期行為之債務,就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遲延,仍須先為定期催告,債權人始得解 除契約
(C)解除權之行使,若未定有行使期間,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解除權人確答是否行使, 若逾期未行使,則解除權消滅
(D)解除權人對受領之給付物加以改造,並不影響解除權之行使,僅須對他方負損害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