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解釋,採用成文憲法之法治國家,建立法令違憲審查制度,其目的係為保障憲法
在規範層級中之何種特性?
(A)時間性
(B)完整性
(C)可變性
(D)最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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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1174), C(516), D(6652), E(0) #1624920
統計: A(60), B(1174), C(516), D(6652), E(0) #1624920
詳解 (共 9 筆)
#2776763
憲法具有最高性的特性,不能隨意更改,所以才需要制定法令去解釋是否違憲
只能用解釋違憲與否而不是說改就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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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9005
14 依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解釋,採用成文憲法之現代法治國家,基於下列何種憲政原理,莫不建立法令違 憲審查制度?
(A)權力分立
(B)比例原則
(C)國會自律
(D)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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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8987
1.關於憲法概念及特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具有最高之法規範效力
(B)成文憲法之變動,僅有重新制憲之唯一可能性
(C)基本權之保障及權力分立之設計,為現代立憲主義憲法之重要判準
(D)國家為憲法之主要規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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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4482
這題要用理解的啊。憲法的位階最高,當然不能說改就改,一定要經過明確訂定的嚴謹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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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9278
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解釋(民國84年1月20日) ( 軻烈哲 老師 提供)
理由書第一段
採用成文憲法之現代法治國家,基於權力分立之憲政原理,莫不建立法令違憲審查制度。
其未專設違憲審查之司法機關者,此一權限或依裁判先例或經憲法明定由普通法院行使,前者如美國,後者如日本(一九四六年憲法第八十一條)。
其設置違憲審查之司法機關者,法律有無牴觸憲法則由此一司法機關予以判斷,如德國(一九四九年基本法第九十三條及第一百條)、奧國(一九二九年憲法第一百四十條及第一百四十條之一)、義大利(一九四七年憲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及西班牙(一九七八年憲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至第一百六十三條)等國之憲法法院。
各國情況不同,其制度之設計及運作,雖難期一致,惟目的皆在保障憲法在規範層級中之最高性(D),並維護法官獨立行使職權,俾其於審判之際僅服從憲法及法律,不受任何干涉。我國法制以承襲歐陸國家為主,行憲以來,違憲審查制度之發展,亦與上述歐陸國家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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