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強迫入學條例第 12 條之規定,適齡國民得核定暫緩入學者,其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殘障
(B)疾病
(C)嚴重智能不足
(D)性格或行為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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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62), C(290), D(262), E(0) #798528

詳解 (共 3 筆)

#1075243

第 12 條     適齡國民因殘障、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達到不能入學之程
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
適齡國民經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確屬重度智能不足者,得強迫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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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7193
適齡國民因身心障礙或健康條件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 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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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0313

已修法(108.04.17)

《強迫入學條例》

第12條
適齡國民身心障礙健康條件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

第 13 條
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
前項暫緩入學之核定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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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467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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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嚴重智能不足—→適齡國民經公立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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