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強迫入學條例第 12 條之規定,適齡國民得核定暫緩入學者,其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殘障
(B)疾病
(C)嚴重智能不足
(D)性格或行為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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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62), C(290), D(262), E(0) #798528
統計: A(92), B(62), C(290), D(262), E(0) #798528
詳解 (共 3 筆)
#1075243
第 12 條 適齡國民因殘障、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達到不能入學之程
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
適齡國民經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確屬重度智能不足者,得免強迫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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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0313
已修法(108.04.17)
《強迫入學條例》
第12條
適齡國民因身心障礙或健康條件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得核定暫緩入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
第 13 條
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
前項暫緩入學之核定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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