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考試院之組織與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直接任命;其餘考試委員,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B)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而須提出法律案時,應向行政院提報,並經由行政院轉呈向立法院提出
(C)考試委員之任命,須符合立法院各政黨所占席次之比例,以求職權行使之公正性
(D)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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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 B(132), C(67), D(978), E(0) #3705443
統計: A(175), B(132), C(67), D(978), E(0) #3705443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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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考試院之組織與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直接任命;其餘考試委員,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也需要立法院同意。
-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並非由總統直接任命。

(B)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而須提出法律案時,應向行政院提報,並經由行政院轉呈向立法院提出❌
- 考試院可以直接向立法院提案,無須經過行政院。
- 依據《憲法》第 87 條:「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考試院為獨立機關,與行政院平行,無需透過行政院轉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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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 87 條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
(C) 考試委員之任命,須符合立法院各政黨所占席次之比例,以求職權行使之公正性❌
- 憲法無此規定,且考試委員應超出黨派。
- 依據《憲法》第 88 條:「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並未規定其任命須按政黨席次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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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 88 條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
(D) 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依據《憲法》第 85 條:「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這是考試權最核心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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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 85 條 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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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考試院之組織與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直接任命;其餘考試委員,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也需要立法院同意。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並非由總統直接任命。
(B)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而須提出法律案時,應向行政院提報,並經由行政院轉呈向立法院提出❌
考試院可以直接向立法院提案,無須經過行政院。
依據《憲法》第 87 條:「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考試院為獨立機關,與行政院平行,無需透過行政院轉呈。
憲法第 87 條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C) 考試委員之任命,須符合立法院各政黨所占席次之比例,以求職權行使之公正性❌
憲法無此規定,且考試委員應超出黨派。
依據《憲法》第 88 條:「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並未規定其任命須按政黨席次比例分配。
憲法第 88 條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D) 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依據《憲法》第 85 條:「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這是考試權最核心的原則。
憲法第 85 條
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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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考試院組織與職權敘述,(D) 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係最接近憲法增修條文與憲法精神的正確描述,因其強調憲法保障之公務員任用考試,而選項A、B、C在提名程序、法律案提出權與政黨比例上,與現行法規有出入,尤其考試委員任用有黨派比例限制,非以立法院政黨比例決定。
分析選項:
- (A)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直接任命;其餘考試委員,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錯誤: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並非總統直接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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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而須提出法律案時,應向行政院提報,並經由行政院轉呈向立法院提出
- 錯誤:考試院本身有提出法律案的權力,可直接向立法院提出,不需經由行政院轉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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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考試委員之任命,須符合立法院各政黨所占席次之比例,以求職權行使之公正性
- 錯誤: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避免一黨獨大,但此比例並非直接與立法院各政黨席次比例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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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 正確:此與憲法精神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相符,考試院的核心職權即在於此,確保公務員任用之公平與專業,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除少數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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