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我國著作權法關於著作人認定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2 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無論是否可分離利用者,視為共同著作
(B)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若勞務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C)使用他人所研發之人工智慧軟體創作音樂,無論使用者是否有具原創性參與創作,均以該人工智慧研發 者為著作人
(D)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若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仍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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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1), B(827), C(76), D(182), E(0) #3705455
統計: A(251), B(827), C(76), D(182), E(0) #3705455
詳解 (共 6 筆)
#7220274
我國著作權法關於著作人認定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2 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無論是否可分離利用者,視為共同著作❌
- 依據《著作權法》第 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 若各人的創作可以分離利用(例如歌詞與樂曲),則屬於結合著作或獨立著作,而非法律定義下的「共同著作」。
- 因此選項稱「無論是否可分離利用者」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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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 8 條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
- 依據《著作權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 這表示在職務上著作的原則上,著作人是員工(受雇人),但法律允許透過契約自由約定,若雙方講好老闆(雇用人)當著作人,法律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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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 11 條 1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2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3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C) 使用他人所研發之人工智慧軟體創作音樂,無論使用者是否有具原創性參與創作,均以該人工智慧研發者為著作人❌
前我國實務與智慧財產局見解認為,著作權保護的是「人類的精神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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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僅由 AI 獨立生成,無人類原創性介入,該成果不受著作權保護(無著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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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使用者將 AI 視為工具,且投入足夠的「人類精神創作」(如指令設計、篩選、修改等),著作人應為該「使用者」,而非 AI 軟體的研發者(就像用 Word 寫小說,作者是你而不是微軟)。
(D)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若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仍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
- 依據《著作權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 這與受雇人情形類似,原則上受聘人(創作者)是著作人,但如果合約有約定出資人(付錢的人)當著作人,則依合約約定。選項稱「仍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忽略了法律允許約定的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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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 12 條 1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2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3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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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著作權法關於著作人認定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2 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無論是否可分離利用者,視為共同著作❌
依據《著作權法》第 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若各人的創作可以分離利用(例如歌詞與樂曲),則屬於結合著作或獨立著作,而非法律定義下的「共同著作」。
因此選項稱「無論是否可分離利用者」是錯的。
著作權法第 8 條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B)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若勞務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據《著作權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這表示在職務上著作的原則上,著作人是員工(受雇人),但法律允許透過契約自由約定,若雙方講好老闆(雇用人)當著作人,法律予以尊重。
著作權法第 11 條
1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2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3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C) 使用他人所研發之人工智慧軟體創作音樂,無論使用者是否有具原創性參與創作,均以該人工智慧研發者為著作人❌
前我國實務與智慧財產局見解認為,著作權保護的是「人類的精神創作」。
若僅由 AI 獨立生成,無人類原創性介入,該成果不受著作權保護(無著作人)。
若使用者將 AI 視為工具,且投入足夠的「人類精神創作」(如指令設計、篩選、修改等),著作人應為該「使用者」,而非 AI 軟體的研發者(就像用 Word 寫小說,作者是你而不是微軟)。
(D)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若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仍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
依據《著作權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這與受雇人情形類似,原則上受聘人(創作者)是著作人,但如果合約有約定出資人(付錢的人)當著作人,則依合約約定。選項稱「仍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忽略了法律允許約定的但書。
著作權法第 12 條
1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2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3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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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3158
B 選項
可以聯想到有些書會掛名成 某某編輯小組,例如教科書。
還有過去一些小型出版社也是這樣出書,寫的是 某某編輯部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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