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我國著作權法關於著作人認定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2 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無論是否可分離利用者,視為共同著作
(B)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若勞務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C)使用他人所研發之人工智慧軟體創作音樂,無論使用者是否有具原創性參與創作,均以該人工智慧研發 者為著作人
(D)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若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仍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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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1), B(827), C(76), D(182), E(0) #3705455

詳解 (共 6 筆)

#7220274
我國著作權法關於著作人認定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2 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無論是否可分離利用者,視為共同著作❌
  1. 依據《著作權法》第 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2. 若各人的創作可以分離利用(例如歌詞與樂曲),則屬於結合著作或獨立著作,而非法律定義下的「共同著作」。
  3. 因此選項稱「無論是否可分離利用者」是錯的。

著作權法第 8 條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B)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若勞務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1. 依據《著作權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2. 這表示在職務上著作的原則上,著作人是員工(受雇人),但法律允許透過契約自由約定,若雙方講好老闆(雇用人)當著作人,法律予以尊重。

著作權法第 11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2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3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C) 使用他人所研發之人工智慧軟體創作音樂,無論使用者是否有具原創性參與創作,均以該人工智慧研發者為著作人❌

前我國實務與智慧財產局見解認為,著作權保護的是「人類的精神創作」

  1. 若僅由 AI 獨立生成,無人類原創性介入,該成果不受著作權保護(無著作人)。

  2. 若使用者將 AI 視為工具,且投入足夠的「人類精神創作」(如指令設計、篩選、修改等),著作人應為該「使用者」,而非 AI 軟體的研發者(就像用 Word 寫小說,作者是你而不是微軟)。

(D)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若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仍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
  1. 依據《著作權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2. 這與受雇人情形類似,原則上受聘人(創作者)是著作人,但如果合約有約定出資人(付錢的人)當著作人,則依合約約定。選項稱「仍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忽略了法律允許約定的但書。

著作權法第 12 條

1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3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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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8678
本題詢問我國《著作權法》關於著作人認...
(共 80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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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6031
C選項我實在不確定,再請摩友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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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 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無論是否可不能分離利用者,視為共同著作(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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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使用他人所研發之人工智慧軟體創作音樂,無論使用者是否有具原創性參與創作,均以該人工智慧研發者為著作人具原創性參與創作之著作理論上應該歸創作者,但目前無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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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若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仍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從其約定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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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766

我國著作權法關於著作人認定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2 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無論是否可分離利用者,視為共同著作❌

依據《著作權法》第 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若各人的創作可以分離利用(例如歌詞與樂曲),則屬於結合著作或獨立著作,而非法律定義下的「共同著作」。
因此選項稱「無論是否可分離利用者」是錯的。






著作權法第 8 條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B)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若勞務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據《著作權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這表示在職務上著作的原則上,著作人是員工(受雇人),但法律允許透過契約自由約定,若雙方講好老闆(雇用人)當著作人,法律予以尊重。







著作權法第 11 條
1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2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3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C) 使用他人所研發之人工智慧軟體創作音樂,無論使用者是否有具原創性參與創作,均以該人工智慧研發者為著作人❌

前我國實務與智慧財產局見解認為,著作權保護的是「人類的精神創作」。


若僅由 AI 獨立生成,無人類原創性介入,該成果不受著作權保護(無著作人)。


若使用者將 AI 視為工具,且投入足夠的「人類精神創作」(如指令設計、篩選、修改等),著作人應為該「使用者」,而非 AI 軟體的研發者(就像用 Word 寫小說,作者是你而不是微軟)。



(D)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若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仍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


依據《著作權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這與受雇人情形類似,原則上受聘人(創作者)是著作人,但如果合約有約定出資人(付錢的人)當著作人,則依合約約定。選項稱「仍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忽略了法律允許約定的但書。







著作權法第 12 條
1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2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3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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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3158

B 選項 

可以聯想到有些書會掛名成 某某編輯小組,例如教科書。
還有過去一些小型出版社也是這樣出書,寫的是 某某編輯部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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