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憲法增修條文位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增修條文與憲法本文之位階相同
(B)依據後法優於前法原則,憲法增修條文之位階高於憲法本文
(C)依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憲法增修條文之位階高於憲法本文
(D)依據憲法保留原則,憲法本文之位階高於憲法增修條文
統計: A(1489), B(127), C(95), D(169), E(0) #3705436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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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經過憲法規定的修憲程序通過,其本質就是「憲法」的一部分。因此,在法律金字塔(Kelson的法位階理論)中,增修條文與憲法本文處於 同一個層級,皆為國家最高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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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499 號解釋文指出,基於修憲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處於同等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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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499 號 民國 89年3月24日 解釋文 二、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機關,其具有之職權亦為憲法所賦予,基於修憲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雖處於同等位階(A),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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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在實際運作上,我們會優先適用增修條文,這確實是基於「後法優於前法」(增修條文較晚制定)以及「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增修條文是針對國家統一前之現況所設)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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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兩個原則是用來解決「同一位階」法律規範之間衝突時的適用順序,並不能因此推導出增修條文的「法律位階(效力等級)」高於憲法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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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消費者保護法》(特別法)優先於《民法》(普通法)適用,但兩者都是「法律」位階,並無高低之分。
國民大會依正當修憲程序行使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修改憲法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係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上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此等修改之條文則失其應有之正當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