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無效行政處分?
(A)行政處分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B)應記明理由之行政處分而未記明者
(C)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未經當事人申請者
(D)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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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168), C(289), D(5878), E(0) #1410306

詳解 (共 2 筆)

#1519773

第101條(行政處分之更正)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A)

第111條(行政處分無效之判斷標準)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D)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第114條(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C)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B)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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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4283

行政程序法 111: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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