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土地法有關保留徵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新設都市地域得為保留徵收
(B)保留徵收之期間,不得超過3 年,逾期不徵收,視為廢止
(C)因興辦公用事業得申請核定延長保留徵收期間
(D)得延長保留徵收期間者,其延長期間,以5 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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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56), C(304), D(53), E(0) #523529

詳解 (共 6 筆)

#1180759
開闢交通路線和國防設備才可申請核定延長保留徵收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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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758
第 214 條前條保留徵收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年,逾期不徵收,視為廢止。但因舉辦前條第一款或第四款之事業,得申請核定延長保留徵收期間;其延長期間,以五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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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6339

土地法


(A)第213條
因左列各款之一,得為保留徵收
一、開闢交通路線。
二、興辦公用事業。
三、新設都市地域
四、國防設備。

前項保留徵收,謂就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用之土地,在未需用以前,預為呈
請核定公布其征收之範圍,並禁止妨礙征收之使用。

第214條
前條(B)保留徵收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年,逾期不徵收,視為廢止。但(C)因舉辦
前條第一款或第四款之事業,得申請核定延長保留徵收期間
;(D)其延長期間
,以五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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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757
第 213 條因左列各款之一,得為保留征收。一、開闢交通路線。二、興辦公用事業。三、新設都市地域。四、國防設備。前項保留征收,謂就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用之土地,在未需用以前,預為呈請核定公布其征收之範圍,並禁止妨礙征收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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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5162
第 213 條因左列各款之一,得為保留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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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271
為公共事業,非公用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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