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政府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規定地價後,原則上每5 年重新規定地價1 次,必要時,得延長之
(B)主管機關依調查之地價資料,採宗地估價方式,逐筆查計地價,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C)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為其申報地價
(D)編造總歸戶冊時,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之土地,為歸戶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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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35), C(37), D(376), E(0) #523536

詳解 (共 5 筆)

#947969

(A) 規定地價後,每三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

價者,亦同。

(B)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

    會評議。

(C)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

,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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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規定地價後,原則上每5 年重新規定地價1 次,必要時,得延長之
-> 土法5年 平權2年
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地價申報滿五年,或一年屆滿而地價已較原標準地價有百分五十以上之增減時,得重新規定地價,適用第一百五十條至第一百五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四條至第一百五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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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主管機關依調查之地價資料,採宗地估價方式,逐筆查計地價,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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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為其申報地價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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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編造總歸戶冊時,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之土地,為歸戶之範圍
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款分區公告時,應按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告其宗地單位地價;依同款申報地價之三十日期限,自公告之次日起算;依同條第五款編造總歸戶冊時,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之土地,為歸戶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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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
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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