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聲請法院限制債務人處分其財產,由法院囑託登記機關所為之登記,稱為:
(A)查封登記
(B)假處分登記
(C)破產登記
(D)假扣押登記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7), B(78), C(7), D(489), E(0) #523544

詳解 (共 1 筆)

#6815704
這題考的完全不是土地法 
ㅤㅤ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ㅤㅤ
補充: 
聲請保全之訴訟標的
錢有關或能折算為金錢 = 假扣押
例如乙欲請求甲返還借款,甲辯稱沒錢並急於脫產,乙得聲請法院對甲名下土地假扣押以保全債權,假扣押裁定後限期起訴。
ㅤㅤ
錢無關= 假處分
例如甲與乙爭執A地不動產所有權,假處分可以「禁止對方出售、移轉、設定抵押」該房產。
ㅤㅤ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
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ㅤㅤ
緊急狀況、避免危害發生或擴大 = 暫時處分 
例如在定未成年子女由誰監護的事件審理中,如果孩子急需生活費、醫藥費或學費,法院可以核發命父母之一方先給付扶養費、醫療費或學費的暫時處分,以免孩子無法健康成長或中斷學業。
ㅤㅤ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
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ㅤㅤ
ㅤㅤ
查封是基於判決確定後強制執行之環節  
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處分  都是在判決確定前之保全程序
0
0